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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本文,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將為您介紹關于解決合同糾紛的幾個要點。
(一)什么是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除、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由于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可以參考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來處理,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發生民事糾紛時,嘗試通過協商或訴訟外調解解決,是較為常見的處理方式;且這一過程通常不需要過多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但在協商和調解均無法調和矛盾時,就需要考慮司法介入或準司法介入的解決方式。
在訂立合同時,我們通常會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約定。在有明確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情況下,通常參考約定方式進行解決。比如,在商事合同中常常定立仲裁條款,或在合同之外達成獨立的仲裁協議,在該約定滿足法定條件且無其他無效情形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應該按照約定提起仲裁。
但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介入。
(三)合同糾紛的訴訟要點:
合同訴訟解決千萬要注意以下幾個要點:
1、訴訟時效
合同的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2、訴訟管轄
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以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其中,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將標的物交給第Y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履行地。
3、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而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提供擔保等措施。
4、調解及判決
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要進行調解,如果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調解不成,則要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對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或接到裁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超過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那么一審判決或裁定上訴期滿之日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
經二審的案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應當執行。
如果當事人認為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不停止判決、裁定執行的情況下,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