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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哈爾濱律師事務所通過本文為您簡要介紹關于企業破產清算部分法律常識。
Z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后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
【破產清算程序】
1、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裁定破產之日起五日內組建);
3、清算組全面接管破產企業;
4、清算組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保管、清算、估價、變賣、分配,決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交付屬于他人的財產,追回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宣告破產至日期間內非法處理的財產;
5、清算組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6、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組根據方案清償企業債務;
7、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8、監察、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責任,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刑事處罰;
9、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在原破產企業登記機辦理注銷登記;
10、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
【公司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根據《企業破產法》D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進行分配。
破產費用是指: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是指: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